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7]23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的转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转学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学生转学工作。
第二条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院、拟转入学院指定医院(或当地三甲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者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我院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我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合格线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跨学科门类的。
7.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8.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并协助联系符合转入条件的学校。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
1.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拟转入我院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后,由我院教务处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理由、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转学理由正当、转学证据充分、本人条件满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要求,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我院有教学能力的,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如同意接收,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3.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我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我院学生拟转出到其他高校,我院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包括转学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等;审核通过后,经党委研究决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而后由我院和转入学校双方在《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办理相关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报备至山东省教育厅。
5.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省教育厅对转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转学行为。
第七条 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我院将转入学生转学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报送至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一式四份,材料均须加盖学院公章):
1.学生本人申请转学的申请书。
2.《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
3.我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同一生源地录取分数线(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
4.我院党委会(或专题会议)纪要。
5.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而非本人原因而转学至我院的,应包括转出学院相关证明。
6.转入学生如有参军、休学等经历,提供材料应包括学生参军、退役或休学等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学手续由学院教务处承办,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对于符合规定的转学申请,每年集中在我校门户网站(//www.ndsmusic.com)公布。
第九条 转入、转出学生由教务处及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学信网)上办理学籍电子档案的变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