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生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充分提升学生学习志趣与职业规划的匹配度,最大限度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转专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机会。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时间,统一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末。
第六条 根据教学资源实际情况,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比例应根据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确定,应不超过本年级该专业学生人数的10%。
第七条 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按公平、公正、公开,同一类型或专业大类的原则。申请转入学生人数小于接收转入学生人数的专业,符合条件且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可以转入;申请转入学生人数大于接受转入学生人数的专业,对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学生进行考核排序,结合学生综合表现,择优确定。
第三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具备我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在校且已注册、缴费;
(二)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三)遵守校规校纪,无纪律处分,无考试违纪、作弊等记录;
(四)已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
第九条 满足基本条件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具有提交转专业申请的资格:
(一)学生所修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必修(含限定选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含补考成绩),上述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转入新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的。
(二)学校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后,复学学生原专业无后继专业者。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入伍期间表现优秀、退役复学的。
(四)具有某方面特长的学生,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获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及以上;或者获国家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获互联网+、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金奖(或最高奖)及以上,且创新创业项目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特殊类型班的学生,含专本贯通培养班、三二连读中高职衔接、中外合作办学。
(四)学生现修读专业、拟转入专业不属于同一招生类别(或同一招生类型)的。
(五)单独招生及春季高考类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为当年投放招生计划的同专业类别专业之外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完善工作机构。学校设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系主任、系书记为成员。转专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教学系分别成立由系主任、书记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转专业工作实施。转专业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的监督。
第十二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拟转专业学生根据拟接收专业的实际情况和接收人数,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
(二)转出系推荐。转出系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经教学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汇总后,统一将申请材料转至转入系。
(三)转入系复核。转入系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制定单独的考核办法进行遴选,并将考核实施方案、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及相关资料经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按要求条件审查后送教务处。
(四)审核。教务处按照拟转专业条件和考核排序情况,统筹考虑学生综合表现和转入专业所在系实际情况,严格控制转专业学生总数;报分管领导审核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教务处将公示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审批后;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转专业批准通过的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凭转专业书面通知书到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办理转出(入)专业注册登记,到转入系专业报到学习。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因突发情况放弃转专业,须在学院上办公会批准前同时向转出、转入系部提出书面说明,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不再进行转专业。否则,一经办理,须到新转入专业学习。被批准转入新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各系需及时填写学生证和学籍异动记录。
第十五条 因专业目录调整、专业撤销(停招)等导致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同类或相近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经转入专业所在系认定后,记入转入专业相应类别。未修转入专业同年级第一学年专业必修(含限定选修)课程的应补修,参照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相应补修课程学费。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的新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同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要求,方可授予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或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施行。原《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高职三年制)(试行)》(鲁城建院字〔2019〕18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