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资料,按期缴费后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附相关单位书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院把审查报告呈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后,因入伍、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要书面提出申请,说明因暂时不能在校学习的理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备案,辅导员协助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要向教学系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招生就业办公室、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按照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山东省省立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后,离校休养。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照学院《学生报到注册办法》办理注册学籍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按要求完成注册的,对应学期或学年的课程不能参加考核,参加考核的不予认定。
第八条 学院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要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方式,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辅修其他专业、提前毕业等条件和程序,按照学院《学生成绩考核评定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和《文明城建学子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本人学籍档案中进行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记录在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通过的成绩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按照《学生请销假制度》办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诚实守信,其在学业、学术、考试、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要进行确认登记和惩戒约束,并不得参加失信行为发生后两个学期的表彰奖励评选。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书面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按规定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国家相关规定有要求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要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可以书面提出转学申请,按照《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学生需要在5年内,三二连读学生需要在4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在6年(三二连读学生在5年)内完成学业。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十九条 学生因身心状况请假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本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应当休学。由辅导员通知学生,并协助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手续包括:本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说明理由和休学时限,由法定监护人签署意见,经教学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教务处备案,可以离校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要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向教学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报告,证明恢复健康,并经院卫生所复查。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并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联系。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按照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的山东省省立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者一学期累计三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非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由教学系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研究决定。学院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辅导员协助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完成退学离校手续。完成离校手续后,学院为其发放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根据情况进行公告。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须认真遵守执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学生毕业,并在学生离校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或弹性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按结业办理,并在学生离校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结业后可以就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课程,申请重修后(每学期重修课程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7门),进行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生要在结业后按学院通知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按照《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工作规程》要求办理。成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同时收回结业证书。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