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的通知》(鲁教财字〔2018〕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总务、图书、实训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勤工助学服务组织,统筹管理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为鼓励勤工助学学生热爱劳动、自立自强,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 征集汇总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岗位设置建议。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避免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用人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岗位应符合本办法中对岗位工作时长、岗位性质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安排岗位指导老师,负责岗位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岗前培训、任务安排、考勤管理、工作评价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劳动观。
第二十二条 严格考勤,规范管理,按时报送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材料。
第六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无偿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参加不适合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按照勤工助学岗位要求认真工作,完成用人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
(三)正确处理勤工助学与学业的关系,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第七章 岗位设置
第二十五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满足学生需求,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2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联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勤工助学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联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主管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要加强对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进行勤工助学的调查监督,切实维护学生利益。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原则上为每小时18.5元人民币;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其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章 岗位考核
第三十一条 用人部门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事项,主要安排学生参与辅助性工作。对已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特殊岗位实施持证上岗,做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人部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合格的学生,可随时解聘,于当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淘汰勤工助学不合格学生,聘用优秀学生充实岗位。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长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学期)处于空闲状态的,用人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说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实际情况做出继续保留或撤销勤工助学岗位的决定。不予说明的,予以岗位撤销,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中心不再受理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需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