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6%。
三、评选条件
(一)爱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记并践行党和国家对新时代大学生的期望和教导;
(二)励志。志向高远,自愿到乡镇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优先推荐;
(三)求真。热爱所学专业,恪守学术道德,学习勤奋,态度端正;
(四)力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就业创业实践等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勤学。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在班级学习成绩以及综合素质测评中均排名前30%,无处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在读期间无补考现象,校级优秀毕业生目前无不及格现象,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或奖学金,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在重大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或者荣誉原则上至少一项;
(六)修德。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文明城建学子行为规范》等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七)明辨。明辨是非,有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方向;
(八)笃实。在各类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大赛等比赛决赛中表现优秀的学生,或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在某一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获取荣誉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四、评选程序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
1.初步推选。评选由各系具体组织,以班为单位,参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本班毕业生人数的相应比例推荐,将推荐名单报所在系。
2.各系推荐。各系审查学生历年成绩、有无违纪处分记录后,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填写本系“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学院领导研究确定推荐名单。
五、表彰和奖励
1.学院发文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证书。
2.省级优秀毕业生按照其评选条件,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人员名单的前5%中推荐。
3.学院通过宣传海报、网站新闻等形式对优秀毕业生宣传报道。
六、附则
1.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受到违纪处分或毕业环节不合格者,学院将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