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规范》(SDZZ 18-2020)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此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财务审计处负责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财务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大专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六条 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我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6000元,贷款优先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剩余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及利息。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第十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有5年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后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自2017年起,贷款学生无需经过学校申请程序。初次贷款学生于当年暑假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操作,携带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生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续贷学生需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提出续贷申请,于暑假携带本人(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返校后按要求及时提交《贷款受理证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第十三条 贷款到账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成功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职责:
(一)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贷款的真实信息;
(二)毕业前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进行“毕业确认”,主动将个人信息及时变更;
(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所在教学系职责:
(一)接受或配合经办银行网点的调查或核实及银行约见贷款学生、学生见证人;
(二)建立本系贷款学生档案,对贷款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贷款学生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纪行为,准确掌握贷款学生有无可能导致休学的伤病,有无拟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等问题和是否按要求与银行保持联系等信息;
(三)加强对本系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四)认真组织贷款毕业生进行网上“毕业确认”,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上报信息。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已到还款期的贷款学生提醒还贷。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积极开展对全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二)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贷款毕业生进行“毕业确认”工作;
(四)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还贷情况,主动配合银行向逾期未还款的贷款学生催还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