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更好地落实以人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办学理念,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高水平职业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在编及聘用关系的教师对认为学校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申诉。而对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教师认为学校所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教师认为学校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制度,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四条 申诉教师一方在 3 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申诉。
第二章 教师申诉复议委员会
第五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师申诉复议委员会是受理教师申诉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教师申诉复议委员会由下述三方代表 13 人组成:
(一)教师代表;(4 名)
(二)学校代表;(6 名)
(三)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表。(3 名)
教师代表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推选产生;学校代表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制定;学校工会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委派。
第七条 申诉复议委员会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按规定递补。委员会人员变动,应及时公告全校。
第八条 申诉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法人代表委任。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第三章 教师申诉程序
第九条 教师申诉制度由提起申诉、受理申诉和处理申诉3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第十条 教师提出申诉。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申诉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首先向认为实施侵害其权益的部门、单位提出异议,由该部门、单位负责解释并进行协商,在解释或协商仍有异议的情况下,向申诉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
第十一条 对教师申诉的受理。申诉复议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在15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 对于受理申诉事项的处理。申诉复议委员会要对申诉理由履行听证程序。首先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再由做出决定的部门说明做出决定的依据、理由等。对受理的申诉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于原决定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正确、事实清楚的,维持原决定;
(二)对于原决定涉及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规范(缺失),经查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责成做出决定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三)原决定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不当或相抵触的,应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事项处理的时限。申诉事项处理应自申诉复议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其间遇节假日顺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议决定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复议委员会到会成员 2/3(含2/3)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同意人数需7人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诉复议决定由申诉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部门。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复议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在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申诉复议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申诉复议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应由委员会主任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委员会主任的回避,应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职工(不含企业编制、临时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经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颁布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师申诉复议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