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学生事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申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的其他类型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数量为11人,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时,需要四分之三的成员到会,其中学生代表都要到会。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不服的,有一次申诉机会。申诉要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处理、处分决定书非当面送达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按2个月计算。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或投诉。
第十条 学生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信息;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诉材料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出具申诉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诉人。
2.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视为学生不再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应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含节假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再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处分事实经过、证据材料、具体依据、处分程序开展复查。采取听取陈述、书面审查、面谈核实的方式进行复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和证人查证。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如经复查认为作出的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提交学团例会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学生,明确告知学生向山东省教育厅申诉的期限、途径,确保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或其他法定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和学校申诉委员会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0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申诉。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或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