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招考委〔2015〕7号
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政府有关部门:
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依法治考,从严治招,确保高校招生安全、公正和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信息公开,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一)明确信息公开的程序、范围和内容。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招生信息公开机制。招生工作要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
(二)强化特殊类型招生和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加强对高校自主招生、保送生、艺术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考生及享受加(降)分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所有申请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需就其对应的加(降)分项目向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进行申报。各市招生考试机构要制定具体办法,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考生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
(三)加强对高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宣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督。省教育厅继续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对各高校的招生章程进行集中审核, 经审核备案的高校招生章程应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省教育厅网站和本校网站上分别发布,招生章程一经发布,不允许随意变更。
(四)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招生政策学习研究及面向考生的政策宣讲解读工作,认真培训宣讲人员,确保政策解读内容准确。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往年录取情况、录取规则、防欺诈警示等基本内容和要求,向广大考生进行宣传。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所有考生均有机会在高校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
二、加强体系建设,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实施
(一)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市招生(考试)委员会要高度重视考试的安全管理,继续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对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细化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完善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进一步提高高考安全保障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协调解决好高考期间的照明供电、医疗保障、安全保卫、考生食宿以及防止噪声干扰等问题,为考生创造公平、和谐、良好的应考环境和氛围,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二)完善标准化考点建设。各地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部署规划和规范要求积极完善标准化考点建设,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外语听力考试的考务准备和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身份验证系统、防控作弊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提升实时监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考场的管理,所有考点必须对所属全部考场实施电子监控,并配置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金属探测设备和隐形耳机探测器等。积极配合公安、无线电管理、通信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有组织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受雇替考、利用互联网及无线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高科技作弊工具等行为的联合防范和治理。
(三)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题及答题卡安全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考的各项保密措施,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狠抓命题和试题印制、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明确各环节任务和岗位要求,做到思想重视、措施到位、制度完善、实施认真、纪律严明、条件达标、培训到岗、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高考前组织一次安全保密专项检查,消灭死角,做到万无一失。要制订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并快速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四)健全诚信考试工作机制。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采取灵活多样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拒绝和抵制考试中的违纪、舞弊及违法等行为。加强考试诚信档案建设,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考生身份认证和考场的管理,严防高校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报名考试或替考。
三、规范招生管理,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
(一)切实做好网上报名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宣传,精心准备,认真实施,在组织管理上下功夫,确保不出差错。严格执行报名资格审核程序,做好高考报名的资格审核工作。
(二)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准下达的本校当年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招生,严禁通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进行欺诈招生,严禁违规向学生做出招生承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继续做好招生录取信息确认工作,未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的考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三)严格招生宣传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适时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加大警示宣传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招生预警制度,结合招生录取期间不同时段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预警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阳光高考”平台,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专题预警教育和政策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切勿上当受骗。
(四)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继续坚持报到后全面复查和进行相关科目文化测试的办法,严查冒名顶替学生,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等定向就业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
四、维护教育公平,缩小入学机会差距
(一)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政策。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考生均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各地要不断优化服务,细化各项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一是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将我省的省级财政困难县及中西部地区和沂蒙革命老区的62个县(市、区)纳入国家的专项计划;二是继续实施我省的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在一批本科有招生任务的部分省属本科院校安排3%的招生计划面向52个省级财政困难县实行定向招生。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严格程序,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和身份的核查,切实把此项惠及贫困地区广大农村学生的政策落实到位。
(三)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今年的高考加(降)分政策严格按照《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鲁招考委〔2015〕5号)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与高考的文化成绩一并计入总分,供招生院校录取时使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格考生加(降)分资格审核,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降)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给予处罚。
(四)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
五、完善志愿填报和录取方式,推进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
(一)完善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办法,全省统一划定各批次的录取控制线。
(二)完善普通文史和理工类的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专科(高职)批平行志愿的填报工作。
(三)调整艺术类提前批次志愿填报和录取方式,艺术类提前批取得两个以上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可以填报两个顺序志愿,增加考生的录取机会。
(四)完善“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招生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设定报考资格线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由高校根据投档情况择优录取。
(五)强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高校招生选拔体系中的作用。各高校要进一步改进录取程序和办法,充实录取工作人员,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等,将其作为考生录取的重要依据。省属本科院校要积极推行专家参与录取的招生模式。
六、强化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一)明确招生工作职责。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地区、本校高考的第一责任人。各市与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与各考点、各考点与考试工作人员都要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谁出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
(二)严格招生监督管理。各高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招生选拔机制,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举报和信访调查处理工作,在高考和录取期间公布受理举报的单位、电话、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设立信访接待室,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
(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试招生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考生的各种违规行为要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取消其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高考中严重违规或严重破坏高考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事实,并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负责人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要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