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促进人才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21〕17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建立适合各类人员特点,分类管理、分类评价的岗位管理制度,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
2.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4.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
5.坚持积极稳妥、程序规范;
6.坚持公开公正、接受监督。
二、评聘类别
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普通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教辅(图书档案、基层卫生、实验、工程、会计、审计等系列)四大类,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4个职务层级。其中普通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等主系列设专业技术三至十二级10个岗位等级,教辅系列设专业技术四至十三级10个岗位等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其所从事的专业性质和所在岗位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职称评聘条件和聘期任务见附件1-4。
工勤技能岗位竞聘同步组织,相关条件及要求见附件5。
三、申报范围
参加评聘人员为我校现有在编在岗或按有关规定纳入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在岗工作人员。聘用制人员参照执行。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公正有序地进行,成立以下组织:
(一)成立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学校职称评聘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具体负责职称评聘工作的组织实施。职称评聘工作全过程受纪检监察室监督。
(二)组建职称评聘委员会
根据学校实际,组建高级职称评聘委员会和中初级职称评聘委员会。各评聘委员会下设不同类别考核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和专业评议,确定拟聘推荐人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组织考核评议或委托第三方组织考核评议;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由各二级院系组织考核评议。
1.高级职称评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部)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并邀请校外专家参加,组成人员为单数,且不少于17人。高级职称评聘委员会下设普通高校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教辅4个类别考核评议组,各考核评议组成员总数均不少于7人,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不少于五分之一。
2.中初级职称评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院、部)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组成人员为单数,且不少于11人。各教学系(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处、学校行政和教辅部门分别成立考核评议组,也可联合成立考核评议组。各考核评议组均不少于7人,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三)组建部门职称评聘推荐审核小组
各部门成立职称评聘推荐审核小组(由3-5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不足3人的部门可联合成立),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本部门申报人员的填报信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申报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综合表现等进行初步评议,形成部门推荐意见,并在部门内部进行公示。不符合申报条件者,一律不得上报。
(四)组建学校职称评聘资格审核小组
学校成立职称评聘资格审核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领导兼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教育与科研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等进行专项审核。
五、评聘程序
职称评聘按规定程序进行,职称评聘工作流程见下图。
(一)公布岗位信息
根据省人社厅核定的岗位设置情况,结合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和岗位空缺等实际,公布评聘岗位数量、申报条件、标准条件、聘期考核指标等信息。
(二)个人申报
符合申报资格的人员向所在部门职称评聘推荐审核小组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报信息、提交申报材料、签订《诚信承诺书》,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个人需对SCI、SSCI、EI、CSSCI等数据库收录的学术成果(论文论著)进行学术检索、收录证明(含影响因子、他引次数)检索,并提交检索报告。
(三)资格审核、量化赋分、审核公示
1.部门资格初审、推荐。各部门职称评聘推荐审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申报资格等进行初步审核,对师德师风等进行初步评议,形成部门推荐意见。
2.申报资格及材料复审。学校职称评聘资格审核小组负责对部门同意推荐人员的填报信息、申报资格、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复审,并对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等进行专项审核。
3.量化赋分。学校职称评聘资格审核小组根据申报人提交的材料,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量化赋分标准》进行量化赋分。
4.审核公示。对复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量化赋分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需实名书面向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非实名反映情况的不予受理)。
(四)组织评聘
首先,组织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层级评聘(申报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首次评聘到专业技术职务或首次评聘到高一层次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应聘用在该层次的最低等级。其次,组织层次内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聘(包括原岗位续聘、专业技术十三级至三级岗位等级评聘)。
学校各评聘委员会根据考核评议情况,提出拟聘人选:原岗位续聘的,经考核评议后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评聘委员会成员同意方可续聘;相应等级评聘岗位数量大于或等于符合条件的评聘人员数量时,采用投票推荐,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评聘委员会成员推荐方可聘任;相应等级岗位数量小于符合评聘条件人数的,评聘委员会根据考核评议意见(结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素质表现、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考核评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评聘委员会成员通过,提出拟聘人选,形成拟聘意见。
(五)聘前公示
对经学校各评聘委员会确定的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公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并发文公布、办理聘用手续。
六、职称评聘纪律
(一)实行个人诚信制度。申报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凡有弄虚作假,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根据《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事厅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学校不受理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聘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职称评聘结果,并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二)遵守保密规定。职称评聘委员会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聘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聘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实行回避制度。职称评聘委员会专家和工作人员与申报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具体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
(四)实行全程监督制度。职称评聘工作的全过程受纪检监察室监督,评聘期间公布学校监督电话、邮箱等。
(五)执行公示制度。对申报材料、结果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实行申诉制度。申报人对职称评聘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示期间,实名向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七、聘期管理
(一)根据《山东省高校教师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聘期任务,对受聘人员进行动态考核,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二)职称评聘结束后,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聘期内按照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进行管理。对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降级聘任;聘期内不能履行聘任合同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三)聘期结束将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聘期内未完成聘期任务的,予以降级聘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关于“一票否决”事项
存在以下情形者,实行“一票否决”,自情形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2.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责任事故的;
3.违法违纪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4.具有其它一票否决事项的。
(二)关于越级评聘
职称评聘一般实行逐级竞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群众公认的高水平人才,可越级评聘,包括越等级和越层级。越级评聘条件见附件6。
(三)关于改系列岗位评聘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的职称系列应与实际工作岗位相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化的,须在新岗位工作,且应符合相应级别岗位的基本条件要求;改系列职称评聘取得同岗位任职资格后,再晋升高一级岗位时,前后两个岗位的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任职年限,其间取得的教学、科研等业绩也可以一并作为职称评聘依据。
(四)关于“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的应用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考试成绩合格作为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
(五)关于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
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精神,晋升高一层次职务(岗位)的青年教师(不满35周岁),须有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及以上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六)关于兼职人员
因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进行管理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职称评聘。
(七)关于受处分人员
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谈话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评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评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评聘。
(八)关于待聘或转岗
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评聘的,视为自动放弃,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待聘或转岗。
(九)关于量化赋分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量化赋分作为考核评议重要依据之一,
量化赋分包括基础赋分、常规工作赋分和教育教学与教科研成果赋分三部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量化赋分标准见附件7。
(十)关于评聘常态化
结合实际,学校将根据空岗情况每年适时组织职称评聘,实现职称评聘工作常态化。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职称评聘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普通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及聘期任务
2.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及聘期任务
3.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及聘期任务
4.教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及聘期任务
5.工勤技能岗位竞聘条件及要求
6.专业技术职务越级申报条件
7.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量化赋分标准